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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共收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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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业主公共收益一般归属于谁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

(一)全体业主所有

小区公共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的停车费、利用小区公共区域获取广告费如广告宣传栏产生的收益、小区内公共建筑如按规定出租业主共有的管理用房、活动房产生的收益等归全体业主所有。

(二)部分业主所有

利用共用部分物业、设施获取广告费、出租费、残值等获取的收益,归部分业主所有。例如小区有二幢或二幢以上房屋时,某幢房屋产生的电梯广告费,归该幢房屋业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百二十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业主委员会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权利为: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 物业服务合同 ;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

5、监督公共建设、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6、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7、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的义务有:

1、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4、接受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5、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三、业主委员会几年换届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物业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根据住建部印发的性文件,业委会的任期一般为五年以内,具体年限由业主大会在《议事规则》中约定,但可以连选连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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