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母婴保健法》和《传染病防治法》,不应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包括重症精神病、智力低下、法定传染病等。传染病虽然会影响生育,但只要知情并采取适当防护措施,不应成为阻止结婚的理由。《民法典》取消了禁止患病结婚的规定,但隐瞒疾病可撤销婚姻。
法律分析
判断哪些疾病被医学认为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现在主要依据于《母婴保健法》和《传染病防治法》。总体来说,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
重症精神病,如精神症和躁狂抑郁症;重度智力低下,如痴呆症;法定传染病发病期间的患者,包括未治愈的梅毒、淋病、艾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等。
虽然医学上认为艾滋病、淋病、麻风病等传染性疾病会对生育造成影响,但只要双方充分知情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疾病就不能成为阻止真心相爱的双方结婚的理由。
《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增加规定,如果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人民申请撤销婚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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