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规定退休条件,坚持不退改发补休费;高级专家或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可暂缓退休;退休后享受退休生活费和补助费;医疗费不包干到人;退休干部可享受福利待遇和就地或易地安置;退休干部可提供经济技术咨询服务;干部离、退休工作应统筹研究、统一管理。退休费由单位或上级部门掌握,管理经费由单位或财政拨付。
法律分析
一、凡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干部均应办理退休,坚持不退的改发补休费。
从单位通知之日起,其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者,改发退休费。符合国发〔1983〕141、142号文规定可以暂缓退休的高级专家或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本人要求退休,经组织批准,可以给予办理;专业技术人员应从严掌握。
二、干部退休后,除按《暂行办法》规定享受退休生活费外其他补助。
凡195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干部,退休后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十五的补助费;1956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十的补助费。但补助费连同享受特殊贡献、计划生育奖励费等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三、此项补贴在原单位开支退休金的科目列支。
干部退休后,原政治待遇不变。老干部活动场所,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向退休干部开放。
退休干部可与在职干部一样提取福利费,继续享受原单位在职干部一切非生产性福利待遇。
四、退休干部的医疗费不采取包干到人的办法。
原享受速诊待遇的不改变。退休干部供养的直系亲属,原享受“自费统筹医疗”或“家属劳保医疗”的应继续享受。
退休干部的户口迁回农村,本人回农村定居的,如其子女全部在农村,可吸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
五、就地安置的退休干部,住房享受原单位的同级在职干部待遇。
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住房确需修缮或扩建的,原单位可视其困难大小,酌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一千元。
干部退休后,经原单位同意,可接受部门或单位(不包括外商独资、合资企业)聘请。
有技术专长的,可以开展各项经济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开办各种专业培训班、知识讲座等。所得的收入归己,原单位要继续发给退休费。但其因工致伤、残所需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应由聘用单位或个人负担。
六、省直单位和县的老干部部门对干部离、退休工作应统筹研究、统一管理。县以下单位也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切实把干部离、退休工作抓好。
为加强对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各地可根据自己的财力,提取一定的管理经费,由退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掌握。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由各级财政拨付,企业单位自筹解决。易地安置的,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拨给安置地统一掌握使用。
结语
在干部退休管理方面,我们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干部能够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坚持不退的给予补休费。退休后,除享受退休生活费外,还应根据工作年限给予适当的补助。同时,我们要保障退休干部的医疗费用和住房待遇,并为其提供就业和培训机会。各级单位应加强对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确保他们得到妥善安排和关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补贴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补贴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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